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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er 案
本案緣自2003 年1 月28 日美國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所做的一次國情諮文。在那次演講中,布希總統說道:「英國政府發現海珊(Saddam Hussein)從非洲進口大量的鈾。」布希說,有證據顯示,海珊將生產大規模的毀滅性武器(the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不過,在2003 年7 月6 日的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讀者論壇中,一名曾幹過多年外交官的威爾森(Joseph Wilson)卻發表了一篇名為「我在非洲不曾發現的東西(What I Didn't Find in Africa)」的投書,132
在這篇投書中,威爾森自稱他在2002 年起就受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委託,到非洲尼日共和國(Niger)調查鈾原料有無被外賣到中東去。威爾森說,他早在2002 年5 月就跟美國中央情報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他完全沒有發現非洲的鈾原料有被任何出口的紀錄,而更沒想到的是,在他向政府提出報告後幾個月,卻聽到布希總統聲稱,伊拉克在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而武器的原料來原竟是非洲。威爾森的投書無異指控布希政府說謊,因此,投書一發表後,美國政府部門立即砲火四射,各種攻擊威爾森的說法紛紛出籠。
2003 年7 月14 日,專欄作家諾瓦克(Robert Novak)在太陽報(Sun-Times)發表名為「The Mission to Niger」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諾瓦克引述兩位白宮匿名官員的說法指稱,威爾森並不曾為美國中央情報局工作,但威爾森的妻子普拉姆(Valerie Plame)卻是一名不折不扣的CIA 幹員。這篇文章發表後,由於有多家媒體跟進,並一再引述匿名政府官員的說法,因此終於引起美國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重視。因為,根據聯邦法,洩漏情報特工人員身分,已然違反「情治人員身分保護法(the Intelligence Identities Protection Act)」,這是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司法部於是在2003 年12 月指派芝加哥檢察長(United StatesAttorney in Chicago)費茲傑羅(Patrick Fitzgerald)擔任特別檢察官,調查是誰洩密。在調查過程中,檢察官曾經傳喚過多名記者,133
這些記者中,有些人選擇與司法單位合作,但也有些人拒絕向檢察官供出內情。2004 年7 月20 日,華府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Hogan(Chief Judge Hogan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Columbia)駁回了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記者Matthew Cooper 和NBC 電視台「面對新聞界」(Meet the Press)主持人提姆.羅斯特(Tim Russert)要求法院撤銷特別檢察官傳喚的主張。法院認為,特別檢察官要記者到大陪審團前作證並不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新聞自由的規定。134
羅斯特於是屈服,配合作證,而Cooper 則堅決拒絕證言。法院乃依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決裁罰Cooper 每日1,000 元美金,直至他同意合作出庭作證為止。Cooper 對此判決不服,立即提出上訴。2004 年8 月12、14 日,大陪審團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發出傳票,要求她帶著採訪筆記出庭作證。Miller 雖然從來沒有報導過有關普拉姆身分的新聞,但她的確知道是誰洩的密。2004 年9 月,大陪審團又再次傳喚了時代雜誌記者Cooper。收到傳票後,Miller 和Cooper 都拒絕出庭作證。羅斯特於是屈服,配合作證,而Cooper 則堅決拒絕證言。法院乃依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決裁罰Cooper 每日1,000 元美金,直至他同意合作出庭作證為止。Cooper 對此判決不服,立即提出上訴。2004 年8 月12、14 日,大陪審團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發出傳票,要求她帶著採訪筆記出庭作證。Miller 雖然從來沒有報導過有關普拉姆身分的新聞,但她的確知道是誰洩的密。2004 年9 月,大陪審團又再次傳喚了時代雜誌記者Cooper。收到傳票後,Miller 和Cooper 都拒絕出庭作證。華府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Hogan 認為Miller 和Cooper 都沒有權利拒絕出庭作證,因此判決他們兩人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135
Miller 隨後提出上訴,她聲稱: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普通法也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特權、傳喚記者並要求記者揭露消息來源有違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傳喚記者的行為違反聯邦司法部所頒定的「傳喚新聞界指導原則」。不過,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顯然並不支持記者的主張。136
上訴法院在2004 年10 月8 日的判決中指出,「在強制透露袐密消息來源的問題上,記者並未享有特權保障」。137 Miller 和Cooper 只好再向聯邦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可是仍遭到駁回。138同時,法院也下達最後通牒,要這兩名記者好好想想,要坐牢?還是坦白作證?一個禮拜之後,這兩名記者必須把他們的決定告訴法官。139 面對司法機關如此強硬的立場,時代雜誌選擇讓步。2005 年6 月30 日,時代雜誌發表聲明,表示願意遵從法庭的命令,交出記者Cooper 的採訪筆記。140 時代雜誌在聲明中表示,「在一個法治社會中,記者無權決定什麼樣的法律是他們需要的,他們必須遵守法院的命令。」141
擁有律師資格的時代雜誌總編輯Norman Pearlstine 說,「記者和律師這兩種角色常在我腦海中交戰,但是,如果連總統都不能超越法律,為什麼記者可以?」142 不過,檢察官和法院對時代雜誌的讓步程度都並不滿意。143
7 月6 日,華府聯邦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詢問Miller 及Cooper 是否願意當庭供出消息來源?此時,Cooper 聲稱,他在出庭前的最後一刻接獲消息來源的電話,同意他可以說出消息來源的身分,因此,他選擇與法庭合作,供出洩密者是白宮顧問羅夫(Karl Rove),144 但Miller 主張「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且拒絕合作,她堅定的主張:「記者若不能信守不洩漏消息來源的承諾,就不配幹這行。」145 她終於因此被捕入獄。146
Hogan 法官判決,Miller 必須一直被關到直到她願意合作,或大陪審團解散為止。而紐約時報則是發表聲明,表明立場,聲稱百分之百支持Miller。147
2005 年 9 月29 日,Miller 被關了85 天之後,終於鬆口同意供出消息來源,才因此獲得法院釋放。148 / Miller 供出,她的消息來源是副總統幕僚長(Vice Presidential Chief of Staff)李比(I. Lewis Scooter Libby)。當新聞界在司法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一一在法庭前供出自己的袐密消息來源之後,一如所料,接著發生的,就是大規模的司法追訴。在Miller 同意配合法院作證後不到一個月,2005 年10 月28 日,李比以涉嫌多項罪名被大陪審團傳喚。149
而被洩漏幹員身分的普拉姆和她的丈夫威爾森也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李比、副總統錢尼(Dick Cheney)、羅夫和阿米塔吉(Armitage)。可想而知,在法院審理這一樁案件時,又將得再次傳喚大批記者出庭作證了。當新聞界在司法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一一在法庭前供出自己的袐密消息來源之後,一如所料,接著發生的,就是大規模的司法追訴。在Miller 同意配合法院作證後不到一個月,2005 年10 月28 日,李比以涉嫌多項罪名被大陪審團傳喚。1492007 年6 月5日,他被美國華盛頓聯邦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科罰金25 萬美金。150
而被洩漏幹員身分的普拉姆和她的丈夫威爾森也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李比、副總統錢尼(Dick Cheney)、羅夫和阿米塔吉(Armitage)。可想而知,在法院審理這一樁案件時,又將得再次傳喚大批記者出庭作證了。Miller 為了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坐牢85 天一事,在美國甚至是全球輿論界都曾引發正面兩面不同的爭辯。151
很多批評家認為,Miller 在媒體界中,原本一直是扮演著政府傳聲筒的角色,所以,她拒絕和司法當局合作,並非代表她真的那麼重視新聞自由,而是不想讓她在政府部門的線民曝光。152
但是否確如批評家所言,可能只有Miller 自己清楚了。在這件案子中,美國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之所以認定記者沒有拒絕證言權的主要依據,是1972 年聯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Branzburg 案。該案的判決認為,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並沒有拒絕證言權。不過,就在Miller 案判決之後不久,同一年度(2005 年)、同樣的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審判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案時,對於李文和控告5 名記者侵犯他的隱私權,法官對於記者有沒有拒絕證言權的問題,卻做出了迥然不同的判決。153
在李文和這件案子中,法官認為,記者可以主張在法庭中拒絕證言,且此舉並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特別的是,判決李文和案中的記者可享有記者拒絕證言權的華府巡迴上訴法院法官Sentelle,剛好也是幾個月前參與審理Miller 案的法官,同時,在Miller 案中,Sentelle法官還曾經提出協同意見書,認為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那麼,在李文和案中,為何她又有了不同的看法呢?Sentelle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記者在民事案件中有拒絕作證的特權,在訴訟程序中,法院所要尋找的資訊,必須是案情最核心的部分,而且必須在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從其他管道獲得的情況下,才能從記者身上去探詢資訊的內容。而地方法院並沒有盡到調查之能事,所以記者並不須要為此事作證。154
另外,最近又有一起渉及Judith Miller 和紐約時報的官司。155這件案子涉及到美國政府發出傳票要求調閱包括Miller 在內的紐約時報記者們的電話通聯紀錄,在紐約時報拒絕合作後,本案端上法庭。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Winter 推翻了1972 年最高法院對Branzburg 案的判決,Winter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我們看不出維持新聞自由有何危險。…當媒體運用他們的調查方式,報導涉及政府未公開的貪瀆醜聞時,法院可以很容易的找到合宜的理由來保護記者和他的消息來源。」156這樣的訊息似乎顯示,從1972年以來,一直是堅不可摧的Branzburg 案的判決理由似乎受到挑戰。Winter 法官認為,在保障媒體不被政府侵擾時,記者有拒證特權,但此一權利不保護捲入與潛在犯罪活動有關的記者。157至於這件判決會否成為一種新的趨勢,甚至讓最高法院重新思考或修正Branzburg案的理由,則有待後續觀察。
◎ 第三節 小結
與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同,美國司法界對於涉及與言論自由(即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關的案件,動輒都會驚動聯邦最高法院出馬,由9 位大法官們面對爭議極高的問題作出裁斷。記者有沒有拒絕證言權?在美國司法史上最有名且最重要的案例,即本章第一節提到的Branzburg 案。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除了因為討論的法律爭點極受矚目外,更重要的是,9 位大法官竟然分成4 派意見,顯見在處理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這項問題上,大法官們的看法有多麼分歧。雖然,大法官White 所主稿的多數意見應屬於主流觀點,不過,近幾年來,研究記者拒絕證言權的學者們,有愈來愈多人朝向支持主稿少數意見的Stewart 大法官的看法,而Stewart 大法官所列出的三項檢驗標準,
即政府必須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記者所持有的資訊與違法行為有密切的關聯性;二、證明此一資訊無法透過其他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損害較小的途徑獲得;三、證明此一資訊含有必要且壓倒性的(compelling and overriding)利益。」
更成為日後多數州在立法保障記者拒絕證言權時的參考依據。不惟如此,若對照本文第二章第一節所提及的高年億案,即可發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在敘明必須強令記者高年億作證的理由時,所憑恃的依據亦是Stewart 大法官的三項檢驗標準。
不過,從1972 年的Branzburg 案到2005 年的Miller 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還沒有解決另一項重大的問題,此即大法官White 在Branzburg 判決中所點出的「記者的定義問題」:「遲早,我們得搞清楚哪幾類的新聞人能獲得特權,這將是具爭議性的過程,因為依據傳統的原則,使用複寫紙和油印機,孤獨的寫著小冊子的人,其所享有的新聞自由,與在大都會中用最新照相排版技術的發行者所享有者是完全一樣的。」158
雖然,此一問題在Branzburg 案和Miller 案中,因為法官都認定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不具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特權,沒有拒絕證言的特權,由此,法官也順勢迴避為記者及媒體下定義的困擾。但如本章第二節所提及,美國上訴法院在Lee v. Dep't of Justice159
案中認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所要尋找的資訊,必須是案情最核心的部分,而且必須在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從其他管道獲得的情況下,才能從記者身上去探詢。所以,在法院沒有盡到調查能事之前,記者有拒絕證言權。由此,即將當年White 大法官所擔心的問題又端上檯面。
在Lee 案中,被控的5 人都是美國知名報社的記者,法官在認定身分上並沒有困難,但是,若其中有被告是網路部落格作家時,他是否亦能被法院視為記者,而有拒絕證言權之適用,則是一項有趣的議題。這部分的爭議,似乎還得靠未來一件又一件的案例累積後,才能形成共識。
在Branzburg 案中,大部分學者注意到主稿多數意見的大法官White 主張記者並未享有高於一般公民的特權,所以必須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不過,White 大法官所撰的判決理由中,很少人注意到,他曾明白的指出「在聯邦政府層級,國會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記者法定的特權」、「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範圍內,各州議會也可以在考量各州執法機關和報社之間的關係所生的相關狀況和問題而自由地訂定各州自有的標準」,160
也等於是為記者們開了一道窗。在本案判決後,各州為記者所立的記者保護法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不能不認為是受到White 大法官明示的影響。另外,在大法官White 的看法中,「公平審判權高於記者拒絕證言權」的標準也非一成不變。他在判決書說,「大陪審團若非以善意方式進行調查,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下的解決方式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問題。對新聞媒體的干預,不是為了執法而是為了粉碎記者與消息來源之間的關係,即不具正當性。對於大陪審團的傳喚應可聲請法院予以撤銷。」161是以,在White 大法官的看法中,司法權雖然高於記者的拒絕證言權,但若司法單位有權力濫用行為,仍然不被許可,處理這種權力濫用的案件時,最高法院很可能會有逆轉的見解。
至於在Miller 案中,李比的下場足為殷鑑。先不論他涉及洩密的行為應負起多少的法律責任,僅談他身為祕密消息來源,但隱匿的身分卻不能確保,記者在法官「不吐實,就羈押」的強大壓力下,被關了85 天之後,還是得同意交出採訪筆記並交代消息來源身分,但也因此而讓李比鎯鐺入獄。由此可見,當記者無法為消息來源守密時,在法庭中,消息來源面對撲天蓋地的司法力量,幾無招架之力,只能等著被判刑入獄。看到了李比以及本文第二章提及的劉持中、駱志豪等人的下場,更可堅信,記者為消息來源身分保密是無比重要的義務。記者的一個讓步或妥協,很可能就讓一名消息來源的一生毀之一旦。
本案緣自2003 年1 月28 日美國總統布希(George W. Bush)所做的一次國情諮文。在那次演講中,布希總統說道:「英國政府發現海珊(Saddam Hussein)從非洲進口大量的鈾。」布希說,有證據顯示,海珊將生產大規模的毀滅性武器(the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不過,在2003 年7 月6 日的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讀者論壇中,一名曾幹過多年外交官的威爾森(Joseph Wilson)卻發表了一篇名為「我在非洲不曾發現的東西(What I Didn't Find in Africa)」的投書,132
在這篇投書中,威爾森自稱他在2002 年起就受美國中央情報局(CIA)的委託,到非洲尼日共和國(Niger)調查鈾原料有無被外賣到中東去。威爾森說,他早在2002 年5 月就跟美國中央情報局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他完全沒有發現非洲的鈾原料有被任何出口的紀錄,而更沒想到的是,在他向政府提出報告後幾個月,卻聽到布希總統聲稱,伊拉克在發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而武器的原料來原竟是非洲。威爾森的投書無異指控布希政府說謊,因此,投書一發表後,美國政府部門立即砲火四射,各種攻擊威爾森的說法紛紛出籠。
2003 年7 月14 日,專欄作家諾瓦克(Robert Novak)在太陽報(Sun-Times)發表名為「The Mission to Niger」的文章。在這篇文章中,諾瓦克引述兩位白宮匿名官員的說法指稱,威爾森並不曾為美國中央情報局工作,但威爾森的妻子普拉姆(Valerie Plame)卻是一名不折不扣的CIA 幹員。這篇文章發表後,由於有多家媒體跟進,並一再引述匿名政府官員的說法,因此終於引起美國司法部(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重視。因為,根據聯邦法,洩漏情報特工人員身分,已然違反「情治人員身分保護法(the Intelligence Identities Protection Act)」,這是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司法部於是在2003 年12 月指派芝加哥檢察長(United StatesAttorney in Chicago)費茲傑羅(Patrick Fitzgerald)擔任特別檢察官,調查是誰洩密。在調查過程中,檢察官曾經傳喚過多名記者,133
這些記者中,有些人選擇與司法單位合作,但也有些人拒絕向檢察官供出內情。2004 年7 月20 日,華府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Hogan(Chief Judge Hogan of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Columbia)駁回了時代雜誌(Time magazine)記者Matthew Cooper 和NBC 電視台「面對新聞界」(Meet the Press)主持人提姆.羅斯特(Tim Russert)要求法院撤銷特別檢察官傳喚的主張。法院認為,特別檢察官要記者到大陪審團前作證並不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保護新聞自由的規定。134
羅斯特於是屈服,配合作證,而Cooper 則堅決拒絕證言。法院乃依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決裁罰Cooper 每日1,000 元美金,直至他同意合作出庭作證為止。Cooper 對此判決不服,立即提出上訴。2004 年8 月12、14 日,大陪審團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發出傳票,要求她帶著採訪筆記出庭作證。Miller 雖然從來沒有報導過有關普拉姆身分的新聞,但她的確知道是誰洩的密。2004 年9 月,大陪審團又再次傳喚了時代雜誌記者Cooper。收到傳票後,Miller 和Cooper 都拒絕出庭作證。羅斯特於是屈服,配合作證,而Cooper 則堅決拒絕證言。法院乃依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判決裁罰Cooper 每日1,000 元美金,直至他同意合作出庭作證為止。Cooper 對此判決不服,立即提出上訴。2004 年8 月12、14 日,大陪審團向紐約時報記者Judith Miller 發出傳票,要求她帶著採訪筆記出庭作證。Miller 雖然從來沒有報導過有關普拉姆身分的新聞,但她的確知道是誰洩的密。2004 年9 月,大陪審團又再次傳喚了時代雜誌記者Cooper。收到傳票後,Miller 和Cooper 都拒絕出庭作證。華府特區聯邦地方法院首席法官Hogan 認為Miller 和Cooper 都沒有權利拒絕出庭作證,因此判決他們兩人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135
Miller 隨後提出上訴,她聲稱: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權利、普通法也賦予記者保護消息來源的特權、傳喚記者並要求記者揭露消息來源有違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傳喚記者的行為違反聯邦司法部所頒定的「傳喚新聞界指導原則」。不過,華盛頓特區上訴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顯然並不支持記者的主張。136
上訴法院在2004 年10 月8 日的判決中指出,「在強制透露袐密消息來源的問題上,記者並未享有特權保障」。137 Miller 和Cooper 只好再向聯邦最高法院(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提出上訴,可是仍遭到駁回。138同時,法院也下達最後通牒,要這兩名記者好好想想,要坐牢?還是坦白作證?一個禮拜之後,這兩名記者必須把他們的決定告訴法官。139 面對司法機關如此強硬的立場,時代雜誌選擇讓步。2005 年6 月30 日,時代雜誌發表聲明,表示願意遵從法庭的命令,交出記者Cooper 的採訪筆記。140 時代雜誌在聲明中表示,「在一個法治社會中,記者無權決定什麼樣的法律是他們需要的,他們必須遵守法院的命令。」141
擁有律師資格的時代雜誌總編輯Norman Pearlstine 說,「記者和律師這兩種角色常在我腦海中交戰,但是,如果連總統都不能超越法律,為什麼記者可以?」142 不過,檢察官和法院對時代雜誌的讓步程度都並不滿意。143
7 月6 日,華府聯邦地方法院最後一次詢問Miller 及Cooper 是否願意當庭供出消息來源?此時,Cooper 聲稱,他在出庭前的最後一刻接獲消息來源的電話,同意他可以說出消息來源的身分,因此,他選擇與法庭合作,供出洩密者是白宮顧問羅夫(Karl Rove),144 但Miller 主張「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且拒絕合作,她堅定的主張:「記者若不能信守不洩漏消息來源的承諾,就不配幹這行。」145 她終於因此被捕入獄。146
Hogan 法官判決,Miller 必須一直被關到直到她願意合作,或大陪審團解散為止。而紐約時報則是發表聲明,表明立場,聲稱百分之百支持Miller。147
2005 年 9 月29 日,Miller 被關了85 天之後,終於鬆口同意供出消息來源,才因此獲得法院釋放。148 / Miller 供出,她的消息來源是副總統幕僚長(Vice Presidential Chief of Staff)李比(I. Lewis Scooter Libby)。當新聞界在司法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一一在法庭前供出自己的袐密消息來源之後,一如所料,接著發生的,就是大規模的司法追訴。在Miller 同意配合法院作證後不到一個月,2005 年10 月28 日,李比以涉嫌多項罪名被大陪審團傳喚。149
而被洩漏幹員身分的普拉姆和她的丈夫威爾森也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李比、副總統錢尼(Dick Cheney)、羅夫和阿米塔吉(Armitage)。可想而知,在法院審理這一樁案件時,又將得再次傳喚大批記者出庭作證了。當新聞界在司法的巨大壓力下,不得不一一在法庭前供出自己的袐密消息來源之後,一如所料,接著發生的,就是大規模的司法追訴。在Miller 同意配合法院作證後不到一個月,2005 年10 月28 日,李比以涉嫌多項罪名被大陪審團傳喚。1492007 年6 月5日,他被美國華盛頓聯邦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併科罰金25 萬美金。150
而被洩漏幹員身分的普拉姆和她的丈夫威爾森也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控告李比、副總統錢尼(Dick Cheney)、羅夫和阿米塔吉(Armitage)。可想而知,在法院審理這一樁案件時,又將得再次傳喚大批記者出庭作證了。Miller 為了拒絕透露消息來源而坐牢85 天一事,在美國甚至是全球輿論界都曾引發正面兩面不同的爭辯。151
很多批評家認為,Miller 在媒體界中,原本一直是扮演著政府傳聲筒的角色,所以,她拒絕和司法當局合作,並非代表她真的那麼重視新聞自由,而是不想讓她在政府部門的線民曝光。152
但是否確如批評家所言,可能只有Miller 自己清楚了。在這件案子中,美國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之所以認定記者沒有拒絕證言權的主要依據,是1972 年聯邦最高法院所作出的Branzburg 案。該案的判決認為,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並沒有拒絕證言權。不過,就在Miller 案判決之後不久,同一年度(2005 年)、同樣的華盛頓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在審判華裔科學家李文和案時,對於李文和控告5 名記者侵犯他的隱私權,法官對於記者有沒有拒絕證言權的問題,卻做出了迥然不同的判決。153
在李文和這件案子中,法官認為,記者可以主張在法庭中拒絕證言,且此舉並不會構成藐視法庭罪。特別的是,判決李文和案中的記者可享有記者拒絕證言權的華府巡迴上訴法院法官Sentelle,剛好也是幾個月前參與審理Miller 案的法官,同時,在Miller 案中,Sentelle法官還曾經提出協同意見書,認為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那麼,在李文和案中,為何她又有了不同的看法呢?Sentelle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記者在民事案件中有拒絕作證的特權,在訴訟程序中,法院所要尋找的資訊,必須是案情最核心的部分,而且必須在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從其他管道獲得的情況下,才能從記者身上去探詢資訊的內容。而地方法院並沒有盡到調查之能事,所以記者並不須要為此事作證。154
另外,最近又有一起渉及Judith Miller 和紐約時報的官司。155這件案子涉及到美國政府發出傳票要求調閱包括Miller 在內的紐約時報記者們的電話通聯紀錄,在紐約時報拒絕合作後,本案端上法庭。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法官Winter 推翻了1972 年最高法院對Branzburg 案的判決,Winter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我們看不出維持新聞自由有何危險。…當媒體運用他們的調查方式,報導涉及政府未公開的貪瀆醜聞時,法院可以很容易的找到合宜的理由來保護記者和他的消息來源。」156這樣的訊息似乎顯示,從1972年以來,一直是堅不可摧的Branzburg 案的判決理由似乎受到挑戰。Winter 法官認為,在保障媒體不被政府侵擾時,記者有拒證特權,但此一權利不保護捲入與潛在犯罪活動有關的記者。157至於這件判決會否成為一種新的趨勢,甚至讓最高法院重新思考或修正Branzburg案的理由,則有待後續觀察。
◎ 第三節 小結
與台灣的司法制度不同,美國司法界對於涉及與言論自由(即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有關的案件,動輒都會驚動聯邦最高法院出馬,由9 位大法官們面對爭議極高的問題作出裁斷。記者有沒有拒絕證言權?在美國司法史上最有名且最重要的案例,即本章第一節提到的Branzburg 案。本案之所以引人注目,除了因為討論的法律爭點極受矚目外,更重要的是,9 位大法官竟然分成4 派意見,顯見在處理記者有無拒絕證言權這項問題上,大法官們的看法有多麼分歧。雖然,大法官White 所主稿的多數意見應屬於主流觀點,不過,近幾年來,研究記者拒絕證言權的學者們,有愈來愈多人朝向支持主稿少數意見的Stewart 大法官的看法,而Stewart 大法官所列出的三項檢驗標準,
即政府必須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記者所持有的資訊與違法行為有密切的關聯性;二、證明此一資訊無法透過其他對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損害較小的途徑獲得;三、證明此一資訊含有必要且壓倒性的(compelling and overriding)利益。」
更成為日後多數州在立法保障記者拒絕證言權時的參考依據。不惟如此,若對照本文第二章第一節所提及的高年億案,即可發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在敘明必須強令記者高年億作證的理由時,所憑恃的依據亦是Stewart 大法官的三項檢驗標準。
不過,從1972 年的Branzburg 案到2005 年的Miller 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都還沒有解決另一項重大的問題,此即大法官White 在Branzburg 判決中所點出的「記者的定義問題」:「遲早,我們得搞清楚哪幾類的新聞人能獲得特權,這將是具爭議性的過程,因為依據傳統的原則,使用複寫紙和油印機,孤獨的寫著小冊子的人,其所享有的新聞自由,與在大都會中用最新照相排版技術的發行者所享有者是完全一樣的。」158
雖然,此一問題在Branzburg 案和Miller 案中,因為法官都認定記者在大陪審團面前不具有超越一般公民的特權,沒有拒絕證言的特權,由此,法官也順勢迴避為記者及媒體下定義的困擾。但如本章第二節所提及,美國上訴法院在Lee v. Dep't of Justice159
案中認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所要尋找的資訊,必須是案情最核心的部分,而且必須在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從其他管道獲得的情況下,才能從記者身上去探詢。所以,在法院沒有盡到調查能事之前,記者有拒絕證言權。由此,即將當年White 大法官所擔心的問題又端上檯面。
在Lee 案中,被控的5 人都是美國知名報社的記者,法官在認定身分上並沒有困難,但是,若其中有被告是網路部落格作家時,他是否亦能被法院視為記者,而有拒絕證言權之適用,則是一項有趣的議題。這部分的爭議,似乎還得靠未來一件又一件的案例累積後,才能形成共識。
在Branzburg 案中,大部分學者注意到主稿多數意見的大法官White 主張記者並未享有高於一般公民的特權,所以必須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不過,White 大法官所撰的判決理由中,很少人注意到,他曾明白的指出「在聯邦政府層級,國會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有必要賦予記者法定的特權」、「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範圍內,各州議會也可以在考量各州執法機關和報社之間的關係所生的相關狀況和問題而自由地訂定各州自有的標準」,160
也等於是為記者們開了一道窗。在本案判決後,各州為記者所立的記者保護法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不能不認為是受到White 大法官明示的影響。另外,在大法官White 的看法中,「公平審判權高於記者拒絕證言權」的標準也非一成不變。他在判決書說,「大陪審團若非以善意方式進行調查,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下的解決方式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問題。對新聞媒體的干預,不是為了執法而是為了粉碎記者與消息來源之間的關係,即不具正當性。對於大陪審團的傳喚應可聲請法院予以撤銷。」161是以,在White 大法官的看法中,司法權雖然高於記者的拒絕證言權,但若司法單位有權力濫用行為,仍然不被許可,處理這種權力濫用的案件時,最高法院很可能會有逆轉的見解。
至於在Miller 案中,李比的下場足為殷鑑。先不論他涉及洩密的行為應負起多少的法律責任,僅談他身為祕密消息來源,但隱匿的身分卻不能確保,記者在法官「不吐實,就羈押」的強大壓力下,被關了85 天之後,還是得同意交出採訪筆記並交代消息來源身分,但也因此而讓李比鎯鐺入獄。由此可見,當記者無法為消息來源守密時,在法庭中,消息來源面對撲天蓋地的司法力量,幾無招架之力,只能等著被判刑入獄。看到了李比以及本文第二章提及的劉持中、駱志豪等人的下場,更可堅信,記者為消息來源身分保密是無比重要的義務。記者的一個讓步或妥協,很可能就讓一名消息來源的一生毀之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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